日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体制
来源:梅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 时间:2018-01-08 16:30

  第一,国会、政府和社会三方分工明确、共同参与日本国会和政府全面参与管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由政府相关部门全面负责,同时借助专家委员会力量咨询,专业性高、分工明确、决策透明。形成国会、政府(国土交通省)和社会专家三方共同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由单一(专项)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形成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的机制。日本从十九世纪开始,针对不同开发领域,颁布不同的法律,1963年日本颁布了《有关修建共同沟的特别措施法》,2001年才颁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性法律《大深度地下公共使用特别措施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由单一管理向综合管理推进。   

  第三,立法先行,日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基本上是采取立法先行的方式,相关立法比较完善。一是具有明确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民事法律基础,即《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法》。二是通过综合立法和专项立法确定了日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和专项管理体制,由中央政府国土交通厅统一管理、都道府县具体辖区事宜。三是先专项立法,后综合立法,形成综合立法和专项立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四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配套、辅助立法完备,特别是对建设费用辅助、融资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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