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规划局、建设局、民防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近日经厦门市政府批转执行。该《办法》根据不同的开发方式,将地下空间建设分为结建式地下工程和单建式地下工程,并分别就供地方式、供地手续、地价确定、产权登记、土地出让年限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范和规定。《办法》的施行,有利于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办法》规定,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划拨、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办理供地手续;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按照不同的土地取得方式分别办理。
依据《办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免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以协议方式及租赁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及土地租金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政府制定的地价标准计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政府有关地价管理规定确定起始价。
《办法》规定,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同一宗地下建设项目有两种以上供地方式、用途或两个以上使用权人的,可根据各自建筑面积按比例确认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二者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此外,地下停车位(库)使用年限可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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